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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运输部修订《港口经营管理规定》放宽经营限制 优化营商环境时间:2021-01-09 日前,为落实国务院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,交通运输部出台《关于修改<港口经营管理规定>的决定》(简称《决定》),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 《决定》放宽港口经营限制,同时优化港口营商环境。打破拖轮经营者需在港口所在地注册的条件限制,推动形成全国统一的拖轮市场;落实国务院《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》,不再强制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交书面材料,同时简化港口经营延续申请材料,便利相对人;按照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要求,港口经营许可时限从30日压缩到20日,许可变更和企业登记变更不再绑定;要求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多渠道公开,保障港口经营公平透明。 在强化港口污染防治、推动港口绿色发展方面,在港口经营许可条件中依法增补对岸电设施的要求,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明确港口污水预处理设施的类别,鼓励港口经营人优先使用清洁能源、新能源,以源头加强污染防治;明确港口经营人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责任和接收义务,以及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的要求,满足污染物接收处置需求。 在加强港口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、切实保障经营安全方面,要求港口经营人落实相关防风措施;加强港口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从业人员管理;要求港口经营人接靠船舶不得超过码头功能等级,装载作业、旅客登船不得超过载货和载客定额,沿海港口经营人不得为超航区内河船舶提供装卸服务;明确作业委托人的信息告知和船舶提供适装证书义务,港口经营人发现夹带、匿报、谎报危险货物或者对于不符合适装证书明确的危险货物范围的,不得提供服务或装卸作业,按要求及时报告相关部门;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,明确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处置和关系国计民生的紧急运输任务,细化应急物资配备、培训演练、预案修订与衔接要求;落实反恐防范要求,规定港口经营人对旅客及其行李、物品、车辆进行安全检查。 此外,《决定》要求,加强港口监督管理,保障制度有效实施。强化信用监管措施,明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信用信息录入职责和渠道,并对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等新增义务依法设定处罚。 据悉,交通运输部将制定实施港口安全检查手册和港口服务质量、市场秩序与安全督查检查年度计划,逐级加大督导督促力度,层层压实责任,确保修订发布的《港口经营管理规定》落地生效,有力促进港口高质量发展。 |